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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1.1 建筑高度、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改造工程,应按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核对并分类。
3.1.2 新增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保留建筑构件可维持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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